浅议长征时期党的民族政策及现实启示

发布时间:2023-02-06 14:52 来源:雨花台红色文化研究院

浅议长征时期党的民族政策及现实启示

郭  蕊

摘  要:长征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第一次广泛地与少数民族进行深入接触。在历时两年的长征进程中,红军途径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与苗、壮、瑶、布依、纳西、彝、藏等少数民族群众发生了直接的联系,让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群众的遭遇与境况有直观了解,提高和加深了党对中国民族问题的认识。长征是宣传书、长征是宣传队、长征是播种机。长征的胜利,不仅打碎了蒋介石企图消灭革命力量的幻想,而且点燃了各少数民族地区革命的星星之火,加深了党与少数民族群众间的联系,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运动的迅速发展。研究党在长征时期采取的正确民族政策,为我们在新时代做好民族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长征  民族政策  民族工作  

伟大的长征,以她宏伟壮丽的画卷、气壮山河的旋律载入中华民族史册。在漫长的长征征途中,红军不仅经过了广大的汉族地区,而且还经过了湘、桂、黔、滇、川、康、甘、宁等省区的苗、瑶、侗、布依、壮、彝、藏族等十几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区。在这些地区,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地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我国革命具体实践和民族特点相结合,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正确的民族政策,是红军能够在当时十分险恶的形势和极其复杂的社会环境下胜利完成战略转移任务的重要原因。红军战士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遵守群众纪律,把革命的种子播撒在少数民族地区。依靠各族人民的支持和帮助,红军战士战胜各种艰难险阻,并取得最终的胜利。

红军在长征中,为避免在不利情况下与敌人正面作战,保存有生力量,选择了地形复杂、边缘偏僻、离军阀统治中心较远、敌人力量薄弱的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这些地区普遍自然条件十分恶劣、社会发展相对落后、民族关系紧张复杂。所以,红军面临的局面是:一方面由于国民党在这些地区实行的民族压迫政策,造成了民族之间的严重对立和隔阂,激化了民族矛盾,各少数民族对汉人充满了恐惧、戒备甚至敌视的心理,特别是对汉人军队更是痛恨非常,要让他们认识到红军与国民党军的根本不同,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另一方面,民族地区的社会矛盾十分尖锐,少数民族人民所受的苦难比汉族人民更为严重,要求民族解放的愿望也更加迫切,少数民族地区蕴含着更加激烈的革命积极性。因此,宣传和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使少数民族人民尽快认识到红军与国民党军队的本质不同,显得尤为迫切。在此形势之下,如何加强民族工作,打破统治阶级造成的民族隔阂,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对敌,从而顺利完成战略转移,就成为摆在党和红军面前的复杂而紧迫的问题。

党和红军在长征中确定战略方针时,把争取少数民族作为一项突出的内容加以认识。党始终高度重视民族问题,运用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结合我国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把民族问题作为中国革命的一部分来解决,独创性的制定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并努力实践。

一、深入贯彻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原则

用马列主义理论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坚持民族不分大小,不论先进与落后,一律享有平等的权利,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与压迫。1934年1月,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指出“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及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1]

为实现民族平等,增进民族团结,红军每到一个地方,都会不厌其烦地向少数民族群众揭露民族压迫的阶级根源。1934年11月,中央红军到达广西时,红军总政治部发布《中国工农红军政治部关于苗瑶民族中工作原则的指示》指出:“我们对瑶民(或苗民)的基本主张,是反对一切汉族的压迫与剥削,汉民与瑶民的民族平等”。[2]在《关于对苗瑶民的口号》中强调“实行民族平等,在经济上、政治上苗人与汉人有同样的权利!……共产党是主张民族平等、民族自决、解放弱小民族的!只有实行共产党的主张,苗人才能得到解放。”[3]1935年1月,为了实现中央红军在云贵川三省广大地区中创建新的苏区根据地的基本任务,针对云贵川三省多民族的特点,总政治部发出《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关于争取少数民族的指示》“严厉地反对轻视少数民族的大汉族主义的愚蠢的偏见。动员全体战士向少数民族广大地区宣传红军的主张,特别是民族自主和民族平等……。”[4]

长征时期,红军不仅大力宣传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主张,而且还积极实践。共产党制定了一些有关少数民族的布告,例如朱德在《中国工农红军布告》中指出,“中国工农红军,解放弱小民族。一切彝汉平民,都是兄弟骨肉……凡我彝人群众,切莫怀疑畏缩;赶快团结起来,共把军阀驱逐。设立彝人政府,彝族管理彝族;真正平等自由,再不受人欺辱。希望努力宣传,将此广播西蜀。”[5]不仅如此,红军领导人带头践行党的民族政策。1935年5月,根据军委决定,刘伯承、聂荣臻率领先遣队走小路经凉山彝民聚居区强渡大渡河。临行前,毛泽东一再嘱咐道:“过彝族聚居区,一定要尊重彝族同胞,不能打枪,不能伤害彝族兄弟。先遣队的任务不是去打仗,而是去宣传我们党的民族政策,用政策的感召力去与彝族达成友好。”[6]红军先遣队进入凉山彝族聚居区后,刘伯承严格遵循毛泽东同志的指示,与彝族沽鸡家族首领小叶丹按照彝族传统风俗习惯歃血为盟结为兄弟,增进了彝族同胞和红军之间的相互了解。在这些具体事例中,少数民族群众感受到了红军的真诚,民族隔阂逐渐消除。

二、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民族风俗习惯是指各民族在服饰、饮食、居住、生产、婚姻、丧葬、节庆、娱乐、礼义等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喜好、风气、习尚和禁忌等。”[7]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大多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相互交织。对同一民族来说,相同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强化了本民族的民族认同,也会使他们产生相互亲切的心理感受,所以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尊重和团结他们的民族。正如埃德加·斯诺在《西行漫记》中所说“在中国的少数民族中,其教士和主教除了在宗教生活中以外,也是世俗生活中的真正仲裁者,而且宗教对他们的文化、政治、经济仍起决定性作用的。”[8]它就像一面镜子一样,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百态,映射着各民族的内心情感,铸就着各民族的特殊灵魂,它是各个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民族有别于其他民族的标志之一。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是党在民族工作中的一个优良传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9],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长征途中,党更是严格实行制定的宗教政策,在《关于争取少数民族的指示》中规定“绝对遵从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风俗、习惯,并将这些习惯向战士说明(如回教不吃猪肉,夷民的男女授受不亲,黑夷之敬重灶君,等等)。”[10]《中国工农红军一方面军关于回民区域政治工作》中指出“保护回民信教自由,不得擅入清真寺,不得损坏回民经典;不准借用回民器皿用具,各部在回民地区不得吃猪肉、猪油。”[11]1936年5月颁布的《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进一步强调:“因为只有我们对于回民的风俗和信仰没有丝毫的辱慢,且尊重他们的风俗和信仰,保障他们的信教自由与保护清真寺,每个红军战士更应以和气、亲热、勤恳的态度去接近回民,这样才能取得少数民族群众对党和红军的信任,才能争取少数民族群众的拥护。”[12],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制定的最早、最完整的宗教法规之一,是在长征时期于1936年4月制定的《关于喇嘛和喇嘛寺的暂行条例》,其规定:“保护喇嘛和喇嘛寺以及经书佛像;喇嘛寺土地不没收,可以出租;信教自由,不得强迫信教;已当喇嘛的有还俗自由,并可以分得土地;喇嘛寺不能干涉政府行政,但喇嘛个人有参加政权的权利;喇嘛有出外念经的自由,但报酬得由群众自愿;喇嘛及喇嘛寺有经商自由,但不得用大斗小秤与高利盘剥;喇嘛寺修理寺庙及斋醮时,不准派差、派款或估要财务,但群众自由乐捐,政府不禁;法律面前无论僧俗一律平等,喇嘛犯法一样依法处理,执法之权属于政府;喇嘛寺堪布由喇嘛寺全体喇嘛公推,经由当时政府呈请中央政府批准受职。”[13]这一条例的制定表明党的宗教政策已达到比较成熟的程度,并且获得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加深了党、红军与少数民族群众之间的感情。

三、坚定相信群众、主张民族自决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那天起,就把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纳入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任务之中。1922年7月,党的二大就提出了解决国内民族自决问题的方案。大会宣言指出:“中国人民应当反对割据式的联省自治和大一统的武力统一,首先推翻一切军阀,由人民统一中国本部,建立一个真正民主共和国。”

中国共产党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从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意愿出发,相信少数民族群众有独立自主处理内部事务的能力,将处理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交给少数民族自身。在长征初期颁发的《中国工农红军政治部关于苗瑶民族中工作原则的指示》中就提出“给瑶民彻底的民族自决权(通俗些说,即瑶民的事由自己去决定,汉人不得干涉)”[14],1935年5月,中共川南特委为配合红军长征,制定的《川南工农劳苦群众目前斗争纲领》,其中第八条提出“苗、彝、瑶、俚、僮等弱小民族,历来受帝国主义、汉人中的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压迫剥削,失去土地自由。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实现民族自决,组织自己的苏维埃与红军,加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反对共同的敌人——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才能争取民族的解放。”[15]

1935年8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一四方面军会合后的政治形势与任务的决议》中指出:“中国共产党与中国苏维埃政府在少数民族中的基本方针,是在无条件的承认他们有民族自决权,即在政治上有随意脱离压迫民族即汉族而独立的自由权。”[16]12月,毛泽东签发的《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蒙古人民的宣言》提出,“我们认为内蒙古人民自己才有权利解决自己内部的一切问题,谁也没有权利用暴力去干涉内蒙古民族的生活习惯、宗教道德以及其他的一切权利。”[17]

1936年,随着中日矛盾的激化,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亟待形成,党和中央政府在《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中,就有关民族自决问题进一步提出:“我们根据民族自决的原则,主张回民自己的事情,完全由回民自己解决,凡属回族的区域,由回民建立独立自主的政权,解决一切政治、经济、宗教、习惯、道德、教育以及其他的一切事情,凡属回民占少数的区域,亦以区乡村为单位,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建立回民自治的政府。”[18]这些政策的实行,使管理少数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掌握在少数民族群众自己的手中,从而获得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坚定争取团结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是处理好民族工作的“关键少数”,包括土司、酋长、活佛、阿訇、祭司等,他们是本民族的公众领袖,在少数民族群众心中拥有极大的威信和话语权,而且这些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大多具有反帝、反军阀的爱国立场,有的还与国民党反动政权进行过长期流血的武装斗争。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我党对其做好统战工作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所有这一切工作,都要掌握一个原则,就是要同少数民族商量。他们赞成就做,赞成一部分就做一部分,赞成大部分就做大部分,全部赞成就全部做。一定要他们赞成,要大多数人赞成,特别是上层分子赞成,上层分子不赞成就不做,上层分子赞成才算数。为什么?因为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的、政治的、经济的特点,上层分子作用特别大。进步力量在那里面很少,影响很小。将来这个力量发展起来,会起很大的影响,现在不起决定影响。现在一切事情都要经过他们上层,要对上层分子多做工作,多商量问题,搞好团结,一步一步引导和帮助他们前进。如果上层这一关过不好,一切都要落空。”[19]

长征时期,《中国工农红军政治部关于苗瑶民族中工作原则的指示》中指出:“由于瑶民等经济与文化发展极端落后,民族与宗教的社会关系的统治,以及他们内部反对汉族压迫的民族团结,所以瑶民内部的阶级斗争,还没有显著的开展,瑶民的土司管事等,在瑶民群众心目中还有极大的权威与威信,他们依然还是瑶民民族利益的唯一代表者,一切对外关系都为他们所垄断。我们苏维埃红军也不能不开始同这些代表发生关系。”[20]《中共中央关于一四方面军会合后的政治形势与任务的决议》曾指出“估计到少数民族中阶级分化程度与社会经济发展条件,我们不能到处把苏维埃的方式去组织民族的政权。在有些民族中,在斗争开始的阶段上,除少数上层分子外,还有民族统一战线的可能。”[21]

少数民族干部不仅是民族地区建设和发展的骨干力量,也是党和国家整个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人民信赖的骨干力量。“干部问题具有极端重要性,少数民族地区工作能不能搞好,关键是干部问题。”[22]在红军长征的过程中,党始终把培养少数民族的干部看作是调节民族关系的中心环节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因素,是促进少数民族群众与党和红军之间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桥梁纽带。早在《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关于争取少数民族的指示》中就指出:“努力争取少数民族加入红军,在最初的时期,即是个别,亦是可宝贵的,政治部对于这些分子在生活上政治教育上都应加以特别的注意。在人数较多时,应成立某个少数民族的单独的连队,并特别注意与培养他们自己的干部。”[23]《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指出:“现在各部队在地方机关的回民同志,应当尽量的集中到各政治机关的地方工作部去,并加强对他们的培养,造成为强有力的回民的领袖干部。同时从工作中斗争中提拔和培养回民的新干部,尽量吸收一切愿意为回族自决而斗争的回民人才,特别是对于在回民中有信仰的领袖,指导他们从各方面去进行回民的自决运动,及吸收他们参加回民自决斗争的和政权的指导机关,于必要时可组织短期训练班。”[24]以上决议和指示的颁布施行,吸收了少数民族中的优秀分子加入到红军中来,并通过训练和培养,造就成少数民族的领导干部。不仅密切了少数民族与红军的关系,另一方面也更好的解决了民族冲突,加深了民族之间的融合。

五、长征时期党的民族工作的经验启示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的无产阶级政党。自成立之日起,它就全心全意的为各民族的解放和幸福而奋斗。列宁曾经指出:“无产阶级不能支持任何巩固民族主义的做法,相反,它支持一切有助于消灭民族差别、消除民族隔阂的措施,支持一切促使各民族间日益紧密的联系和促使各民族打成一片的措施。”[2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大家庭,一部中华民族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不断团结奋进的历史。在源源不断的历史长河中,民族团结是维系我国大一统局面的重要历史经验,中国各民族在经过漫长的历史变迁之后,在分布上交错杂居、文化上兼收并蓄、经济上相互依存、情感上相互亲近,逐渐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多元一体格局。长征时期,红军每经过一个少数民族地区都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红军战士们宁可自己挨饿受冻,也不动少数民族群众一粒粮食,也不擅进少数民族群众的家门。红军战士用艰苦的实际行动证明了党的民族平等与团结的政策,最终取得了少数民族群众的拥护。红军所到之处,各族人民为红军当向导、翻译、传送情报、修路架桥、保护和安置伤员,并且积极为红军筹措粮食,提供肉类、蔬菜等食品,各族青年踊跃参加红军,为红军输送了新生的力量。这些使得红军在艰难、险恶的征途中得以生存、发展并继续前进。正是由于在长征时期党为少数民族根本利益而制定的民族政策的实行,从而获得了少数民族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才能为长征这一伟大奇迹的胜利完成提供了坚实的保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中国共产党在长征时期采取正确的民族政策,为我们在新时代做好民族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民族团结稳定、和睦相处是做好民族工作的基本前提,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的大事。没有安定团结的大局,一切将无从谈起。因此,要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来做。早在1954年,我国就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写入了我国第一部宪法。毛泽东同志曾郑重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26]邓小平同志也曾强调:“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只有在消除民族隔阂的基础上,经过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形成中华民族美好的大家庭。”[27]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各民族之所以团结融合,多元之所以聚为一体,源自各民族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源自中华民族追求团结统一的内生动力。正因为如此,中华文明才具有无与伦比的包容性和吸纳力,才可久可大、根深叶茂。”民族团结是我国发展进步的基石。纵览中华民族的历史,千百年来之所以具有超强的凝聚力和生命力,就在于各民族团结奋进、友好互助。中华民族是一个血脉相通的共同体,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合则俱荣,分则俱损”。对于中华民族而言,什么时候团结一致,什么时候就众志成城、兴旺发达;什么时候一盘散沙,什么时候就会受制于人、任人宰割,这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源远流长的历史所证明的结论。

党的领导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保证。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没有坚强有力的政治领导,要实现团结统一是无比艰难的。党的领导地位,就是因始终维护各民族最高利益而建立起来,并在长期革命、建设、改革、发展的实践中得以巩固发展。只要牢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的民族团结统一才能有充分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工作能不能做好,最根本的一条是党的领导是不是坚强有力。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民族工作成功的根本保证,也是各民族大团结的根本保证。没有坚强有力的政治领导,一个多民族国家要实现团结统一是不可想象的。”[28]中国共产党不仅是领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核心力量,也是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核心力量。中国共产党的奋斗史,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历史。党的民族政策的初心和使命,都紧紧围绕着党的中心工作。民族工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切实加强党的领导,才能立足国情,确保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现今,我国迈入了强起来的新时代,在党的领导下,各族人民将共同努力、携手迈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而继续奋斗。

注释与参考文献

[1]肖居孝. 中央苏区司法工作文献资料选编[M]. 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5:109-110.

[2]金炳镐. 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一九二一年七月——二〇〇五年五月):第1编[M]. 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127.

[3]金炳镐. 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一九二一年七月——二〇〇五年五月):第1编[M]. 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129-130.

[4]金炳镐. 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一九二一年七月——二〇〇五年五月):第1编[M]. 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138.

[5]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中央档案馆编研部.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文献选编(1915-1937)[M]. 北京:学习出版社,1996:1185.

[6]中央文献研究室科研图书馆. 毛泽东人生纪实(上)[M]. 南京:凤凰出版社,2011:424.

[7]布赫. 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M]. 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5:126-127.

[8](美)埃德加·斯诺. 西行漫记[M]. 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321.

[9]肖居孝. 中央苏区司法工作文献资料选编[M]. 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5:111.

[10]金炳镐. 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一九二一年七月——二〇〇五年五月):第1编[M]. 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138.

[11]金炳镐. 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一九二一年七月——二〇〇五年五月):第1编[M]. 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163.

[12]金炳镐. 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一九二一年七月——二〇〇五年五月):第1编[M]. 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166.

[13]李鸣. 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M]. 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427.

[14]金炳镐. 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一九二一年七月——二〇〇五年五月):第1编[M]. 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127.

[15]云南省文化厅,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 中国工农红军在云南革命文化史料选[M]. 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6:75.

[16]金炳镐. 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一九二一年七月——二〇〇五年五月):第1编[M]. 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147.

[17]金炳镐. 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一九二一年七月——二〇〇五年五月):第1编[M]. 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158.

[18]金炳镐. 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一九二一年七月——二〇〇五年五月):第1编[M]. 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170.

[19]邓小平. 邓小平文选: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68-169.

[20]金炳镐. 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一九二一年七月——二〇〇五年五月):第1编[M]. 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127.

[21]金炳镐. 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一九二一年七月——二〇〇五年五月):第1编[M]. 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147.

[22]邓小平. 邓小平思想年谱(1975—1997)[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199.

[23]金炳镐. 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一九二一年七月——二〇〇五年五月):第1编[M]. 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139.

[24]金炳镐. 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一九二一年七月——二〇〇五年五月):第1编[M]. 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167.

[25]列宁. 无产阶级革命家论社会主义[M]. 中央编译局编.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188.

[2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毛泽东文集:第7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04.

[27]邓小平. 邓小平文选: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62.

[2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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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蕊,女,法学硕士,雨花台烈士纪念馆馆员、雨花台红色文化研究院青年研究员。

注:本文收录于《长征时刻——2021全国长征纪念馆联盟论文集》。

【责任编辑:吴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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